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付荣
91140726MA0HJ3H53K
188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侯城乡惠安村北(八二五转手库)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5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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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沪0115执23622号
2023-06-16
(2023)沪0115民初2171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902执2741号
2023-05-22
(2022)豫0902民初12632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15民初2171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苏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Y某某
1403000
一、被告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起内返还原告上海苏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的3倍计算);二、被告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苏企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3,000元;三、被告Y某某对被告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Y某某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3,790元,由被告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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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2
--
(2023)沪0115民初21710号
被申请人
被告:
Y某某
--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Y某某15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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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皖1225民初58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R某某,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3-07-20
2
合同纠纷
(2023)皖1225民初58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R某某,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3-07-20
3
合同纠纷
(2023)皖1225民初5883号
其他
-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3-06-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沪0115民初2171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苏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4-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0902民初12632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锦增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燚祥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好风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22-1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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