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郭峰
911502026994961332
1000万
-
东河区西一街新五号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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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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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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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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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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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8974
(2024)内0202执293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内0202执3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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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2
合同纠纷
(2020)内0202民初2420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22941.27
1被告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工程监理费1105786.43元(包括预留5%的缺陷责任监理保证金259489.07元及第三份补充监理合同所涉监理费86005元)及逾期支付上述欠付工程监理费的利息(利息包括:案涉28份有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缺陷责任监理费保证金259489.07元,以该款项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起算点为2016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为止;除上述保证金外工程欠付的工程监理费760292.36元,以该款项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起算点为2015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为止,第三份补充监理合同所涉的工程监理费86005元,以该款项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起算点为2020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以上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及之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57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部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1715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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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3
合同纠纷
(2020)内0202民初1023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22006.92
一、被告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涉案工程尾款1797886元(包括质保金)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分两个时间段进行计算:以1797886元为基数计息起算点为2018年10月23日,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及之后以该款项数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2060.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2412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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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4
合同纠纷
(2019)内0202民初3411号
被告
原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888061.34
一、被告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341879.67元、质保金5602151元,共计14944030.67元; 二、被告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利息,以9341879.6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9%计算,从2013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以560215.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9%计算,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以5041935.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9%计算,从2015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7.6元(适用简易程序),由被告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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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内0202民初149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000
被告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提供被告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成立时(2010年3月19日)至2017年5月的会计账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专业机构查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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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6
合同纠纷
(2015)包东民初字第9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年,逾期申请的放弃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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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7
合同纠纷
(2015)包东民初字第91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年,逾期申请的放弃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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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8
合同纠纷
(2015)包东民初字第9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年,逾期申请的放弃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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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9
合同纠纷
(2015)包东民初字第91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年,逾期申请的放弃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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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劳动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9-23
2
裁判文书
劳动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9-2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4
执行文书、拍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开庭公告 2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内蒙古中北石油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03-17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内0202民初1458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06-17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内蒙古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05-16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8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7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2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4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12-20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内0202民初2657号
被告
原告: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内0202民初1511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