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刘巨涛
91370600763667460F
10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大厦100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3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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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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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125553
(2024)沪74执805号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5-14
2
616811140
(2024)沪74执恢18号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3-0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沪74民初2885号
被告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高天国
1054968933.33
一、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利息计人民币54908333.33元,并按年利率15.2%的标准支付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21日,逾期罚息为人民币50033333.33元、复利为人民币11808889.77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的逾期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上述利息、逾期罚息与复利之和,以不超过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欠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600元; 四、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障基金本金及其收益款项合计人民币5225027.78元,按照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罚息、利息、本金的还款顺序逐项抵扣清偿; 五、被告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被告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 八、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5552.7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130552.78元,由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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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2
其他
(2021)沪74民初2885号之二
被告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天国,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天国的起诉
2022-06-21
3
其他
(2021)沪74民初288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天国,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22-04-08
4
其他
(2021)沪74民初2885号
被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天国、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16750556.43元或查封、扣押六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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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公告
其他合同纠纷
关于被执行人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3800万元的评估报告
上海金融法院
2023-09-0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沪74民初2885号
被告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G某某,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2-07-13
2
其他
(2021)沪74民初2885号
被告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2-07-12
3
其他
(2021)沪74民初2885号
被告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G某某,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1-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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