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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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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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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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渝0233行审94号
申请人
-
100100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对忠县潜龙泉食品加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 执行费50元,由忠县潜龙泉食品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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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2
合同纠纷
(2016)渝02民终859号
上诉人
-
131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药监忠县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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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3
合同纠纷
(2014)忠法民初字第0348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
18329.47
一、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8329.4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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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8)渝0233行初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忠县人民政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
忠县人民法院
2018-12-06
2
其他
(2018)渝0233行初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忠县人民政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一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
忠县人民法院
2018-11-29
3
其他
(2018)渝0233行初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忠县人民政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
忠县人民法院
2018-1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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