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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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出证办结 | -- | -- |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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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闽0212民初140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L某某,厦门鑫楚峰物流有限公司,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 | 444533.41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70000元;
二、厦门鑫楚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L某某374533.41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6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2.84元,由被告厦门鑫楚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57.17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255.6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15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闽02民终1885号 | 上诉人 | - | 3414646.16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C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1、C某某2、C某某3414646.16元";
四、驳回C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1、C某某2、C某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3元,由C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1、C某某2、C某某3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22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1403民初156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286523.74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闽D×××××号重型厢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12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闽D×××××号重型厢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因原告Y某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87261.87元,其中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82261.87元,支付被告W某某垫付款5000元。
上述判决款项直接付至原告Y某某及被告W某某的个人指定支付账户。原告Y某某账户为: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县雁洋营业所,户名Y某某,账号44×××85。被告W某某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定支行,户名W某某,账号62×××06。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8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至原告指定支付银行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3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浙1121民初391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5488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9-21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闽0203民初852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1,C某某2,C某某3 被告: C某某,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6524646.16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C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1、C某某2、C某某3110000元;
二、被告C某某、被告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C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1、C某某2、C某某3414646.16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1、C某某2、C某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C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1、C某某2、C某某3负担366元,C某某、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86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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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982民初64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L某某,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2 | 劳动争议 | (2023)闽0206民初9600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闽0212民初1400号 | 原告 | 原告: L某某,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L某某,厦门鑫楚峰物流有限公司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浙1121民初391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厦门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Y某某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2017-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