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汪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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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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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草山岭东区9号楼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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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18-10-24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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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裁判文书 9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0112民初5263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R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6-07
2
合同纠纷
(2021)鲁0112民初337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驳回D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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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3
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994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D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658.58
一、限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某某、D某某税款829.29元(含契税、印花税、不动产登记费)。 二、限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D某某利息:以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49.2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Z某某、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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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4
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449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715
一、限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Y某某契税、印花税、不动产登记费共计5990元。 二、限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税费利息:以571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Y某某负担2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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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5
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4497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0414.38
一、限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D某某税款5207.19元。 二、限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D某某税费利息:以5207.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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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6
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44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一、限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契税、印花税、不动产登记费共计6585.14元。 二、限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税费利息:以6585.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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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7
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20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7098.11
一、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某某税款6818.11元(13636.22元×50%),并赔偿Z某某利息损失(以6818.1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某某不动产登记费280元,并赔偿Z某某利息损失(以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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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8
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205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645.89
一、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G某某税款5365.89元(10731.78元×50%),并赔偿G某某利息损失(以5365.8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G某某不动产登记费280元,并赔偿G某某利息损失(以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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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9
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205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670.65
一、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S某某税款6395.65元(12791.29元×50%),并赔偿S某某利息损失(以6395.6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S某某不动产登记费275元,并赔偿S某某利息损失(以2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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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10
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205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025.6
一、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某某税款6025.6元(12051.20元×50%),并赔偿Z某某利息损失(以602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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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113民初3371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鲁0112民初337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D某某,Z某某
被告:
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5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30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济南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和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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