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盛忠桥
91330100580297057T
2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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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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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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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二、员工在本网点代理客户开立定期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账户。葛忠明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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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葛忠明警告。
600000
浙江银保监局
2023-07-14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2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其他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50000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2018-01-05
浙银监罚决字〔2018〕3号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122民初85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某,徐某
100000
一、被告俞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622.51(计算至2023年4月26日)以及后续息费(计算公式: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复利以期内利息447.64元的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徐某对被告俞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俞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俞某、徐某负担。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俞某、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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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2
--
(2023)浙0122执766号
申请人
-
--
--
2023-05-31
3
--
(2023)浙0122执恢460号
其他
-
--
--
2023-05-26
4
合同纠纷
(2022)浙0122执2321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2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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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5
合同纠纷
(2022)浙0122执恢680号
其他
-
--
--
2022-12-02
6
合同纠纷
(2022)浙0122执1642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16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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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7
合同纠纷
(2022)浙0122执2034号之二
其他
-
--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20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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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8
合同纠纷
(2022)浙0122民初280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
256853.59
被告W某某、S某某共同向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的利息6853.59元以及后续的罚息、复利(后续罚息、复息的计算方法:借款50000元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5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55%计算的复利;借款200000元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7.7%计算的期内利息,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5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55%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被告W某某、S某某负担。 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W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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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9
合同纠纷
(2022)浙0122执恢345号
其他
-
--
--
2022-06-13
10
合同纠纷
(2022)浙0122民初156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593172.89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的期内利息3148.35元以及后续期内利息、后续罚息(后续期内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00%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但是最长期限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止;后续罚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自202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的复利24.54元以及后续复利(后续复利计算方法:以期内利息的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四、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于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XXX,该不动产的权证号为浙(2020)桐庐县不动产权第0XXXX号]依法定程序处理后的变价款超出抵押权顺位在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享有担保债权的部分,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且在最高债权额3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4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44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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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3-06-22

开庭公告 5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22民初135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L某某,Z某某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2
--
(2024)浙0122民特3号
申请人
-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4-04-02
3
--
(2024)浙0122民初135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L某某,Z某某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4-03-26
4
--
(2024)浙0122民初85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4-03-05
5
--
(2024)浙0122民初91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J某某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4-02-23
6
--
(2023)浙0122民诉前调4531号
申请人
-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12-28
7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23)浙0122民初331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S某某,B某某,S某某,Z某某,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09-26
8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22)浙0122民特73号
申请人
-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12-02
9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22)浙0122民特73号
申请人
-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11-29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122民初343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M某某,Z某某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09-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