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米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玉林
913701265537445365
5100万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路5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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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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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鲁0215民初6890号
原告
原告:
鲁米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鲁米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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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鲁0126民初245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26000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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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126民初1395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夏领经贸有限公司
131000
准许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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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4
其他
(2015)槐执字第648-1号
申请人
-
--
(2015)槐执字第6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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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5
用益物权纠纷
(2015)槐执字第648-1号
申请人
-
--
(2015)槐执字第6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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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6
用益物权纠纷
(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83号
申请人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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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7
用益物权纠纷
(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83号
申请人
-
--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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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8
合同纠纷
(2014)鲁民一终字第565号
被上诉人
-
248060.75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限被告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路南土地及房产的过户手续(土地证号为商国用(2011)第1017号,地号为092088,面积为27063.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商房权×××号,建筑面积为3207005平方米,房屋编号为201111150000489282-85);被告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利息款48060.75元;被告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3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被告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过户费用20万元;驳回原告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907元,由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953元,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09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由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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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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