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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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0301001012015092801437 | 440301001012015092801437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津梅;成立日期:2015-09-28 ...更多 | 2015-09-28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016]第84995640号 | --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br>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br>法定代表人:罗津梅<br>成立日期:2015-09-28 ...更多 | --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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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粤0304民初5787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前海津崐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深业置地有限公司,深业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 | 781991 | 一、深业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津崐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199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7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自2019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津崐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262元,被告负担9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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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粤0305民初15891号 | 其他 | -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