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刁贤定
91411503675389034U
1019万元人民币
-
平桥中心大道老建行二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6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502执1953号
2022-06-15
(2021)豫1502民特31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豫1503执804/83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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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2
其他
(2016)豫1503民初2462号
被告
原告:
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D某某,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92799.81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5月10日前借款利息为392799.81元(包含逾期付款罚息),2016年5月11日以后,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15.75‰(原约定借款利率10.5‰,逾期付款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即5.25‰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D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1×××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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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3
合同纠纷
(2016)豫1503民初2463号
被告
原告:
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D某某,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392799.81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5月10日前借款利息为392799.81元(包含逾期付款罚息),2016年5月11日以后,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15.75‰(原约定借款利率10.5‰,逾期付款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即5.25‰)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D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40元,减半收取9297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1×××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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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开庭公告 2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上诉人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8
2
--
--
上诉人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8
3
--
--
原告
原告:
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4-01-17
4
--
--
原告
原告:
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4-01-17
5
--
--
原告
原告:
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6
--
--
原告
原告:
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7
--
--
原告
原告:
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3-12-14
8
--
--
原告
原告:
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3-12-13
9
--
--
被上诉人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3
10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信阳市宏瑞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3-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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