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
金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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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72

法院公告 1885

开庭公告 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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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间业务收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河源监管分局
2014-10-27
河银监罚决字〔2014〕1号

裁判文书 47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16执48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粤16执4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11
2
--
(2023)粤16民申4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再审申请人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3-08-28
3
--
(2023)粤1602执2295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粤1602执2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3-08-16
4
--
(2023)粤1602执226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粤1602执2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3-08-16
5
--
(2023)粤1602执227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粤1602执2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3-08-15
6
--
(2022)粤1602执98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粤1602执9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3-06-16
7
--
(2022)粤1602民初635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L某某
61138.45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6252××××1214号信用卡透支本金4786.9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案中《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手续费支付至2022年5月16日]; 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6222××××9112号信用卡透支本金56351.48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案中《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手续费支付至2022年5月16日]。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80元,经征询原告同意本院不予退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阶段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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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8
--
(2022)粤1602民初633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Z某某
92977.02
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2977.02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2021年12月5日起按案中《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手续费支付至2022年4月13日,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4元,经征询原告同意本院不予退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阶段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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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9
--
(2022)粤1602民初634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C某某
47077.7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5298××××3509号信用卡透支本金22099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9月5日起按案中《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支付至2022年6月21日];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4606940091200616号信用卡透支本金24978.7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案中《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支付至2022年6月21日]。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60元,经征询原告同意本院不予退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阶段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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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10
--
(2022)粤1602民初633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Z某某
29814.14
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814.14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9月5日起按案中《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支付至2022年6月21日]。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0元,经征询原告同意本院不予退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阶段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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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法院公告 188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纠纷
H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99-12-31
2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L某某、L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99-12-31
3
裁判文书
保证合同纠纷
W某某、Q某某、X某某、D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源市鸿志中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源市鸿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J某某、J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Y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Y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W某某、Q某某、X某某、D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3-11-26

开庭公告 148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信用卡纠纷
(2022)粤1602民初24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L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8-04-01
2
信用卡纠纷
(2022)粤1602民初24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G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8-04-01
3
信用卡纠纷
(2022)粤1602民初23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X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8-04-01
4
--
(2024)粤1602民初23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Z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5
--
(2024)粤16民终826号
被上诉人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1
6
--
(2024)粤1602民初19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河源市鸿志中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7
--
(2024)粤1602民初19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H某某,L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8
--
(2024)粤1602民初25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H某某,L某某,东源县兴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9
--
(2024)粤1602民初19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H某某,L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10
--
(2024)粤1602民初23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被告:
Z某某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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