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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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2071民初3411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京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 171144.02 | 一、被告中山市京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544.02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67544.02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京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1200元、误工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原告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31元,由被告中山市京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73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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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402民初1894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泓合建设有限公司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411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建广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京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2-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