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润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王友恒
91350902315523594Y
3000万元人民币
-
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莒溪村莒溪街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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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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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宁德市润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0年6月起擅自在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天湖山飞播林场里湖地段建设养猪场猪舍(保育舍、配怀舍、分娩舍),虽然与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天湖山飞播林场签订《洋中镇天湖山飞播林场承包经营合同书》、《<洋中镇天湖山飞播林场承包经营合同书>补充合同》《洋中镇天湖山飞播林场承包经营补充协议》,已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闽宁蕉林地审〔2020〕3号),同时与天湖村、山阜村以及洋中镇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协议书》。但经区住建局认定,润丰公司在该地块土地所建设的猪舍属永久性建筑物,且不是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签订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协议书》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也未依法公示,因此,润丰公司虽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20年6月起擅自占用蕉城区洋中镇天湖山飞播林场里湖地段建设永久性养猪场猪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第三十七条“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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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对非法占用土地67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罚款额总计为人民币19546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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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07-30
宁区自然资行罚〔2021〕52号
2
2020年7月16日,接洋中林业站线索报告称洋中镇天湖林场通往宁德市润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猪场的道路边有处被取土平整的林地,经调查取证违法单位宁德市润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地点超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转猪台使用,占用林地1209平方米,林木损失1.97立方米,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证实,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按法条竞合选择从重一条处罚,按占用林地行为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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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恢复原状通知书》(蕉林罚责通字[2020]第04046号)执行,②并处擅自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209平方米×10元=12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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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林业局
2020-07-29
蕉林罚决字〔2020〕第04046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10-24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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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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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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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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