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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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782执480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48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7-19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浙0782民初1189号 | 原告 | 原告: 义乌市正顺保洁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后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42500 | 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后傅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后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正顺保洁有限公司服务费42500元(自2023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由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后傅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后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2-22 |
3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5)金义催字第45号 | 申请人 | - | 12000 | 一、宣告票号为4020337523552902,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票据金额12000元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正顺保洁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申请人义乌市正顺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0-28 |
4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5)金义催字第45号 | 申请人 | - | 12000 | 一、宣告票号为4020337523552902,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票据金额12000元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正顺保洁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申请人义乌市正顺保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0-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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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浙0782民初1189号 | 原告 | 原告: 义乌市正顺保洁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后傅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后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3-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