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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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新4202民初606号 | 被告 | 原告: 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苏市西大沟镇中心学校 | 896471.7 | 一、被告乌苏市西大沟镇中心学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3304.85元、利息113480元,合计436784.85元;
二、驳回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标的459480.85元,受理费8192元,减半收取4096元,投递费106元,合计4202元,由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元,由被告乌苏市西大沟镇中心学校负担4000元(原告已经预交4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更多 | 2016-04-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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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新4202民初606号 | 被告 | 原告: 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苏市西大沟镇中心学校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2016-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