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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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一、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二、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计16万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7.6万元。 | 160000 |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3-09 | 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13号 | |
2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三、罚款:90000元。 | 3300 |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8-05 | 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54号 | |
3 | 新疆荆楚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罚款 | -- | 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 2021-07-19 | 乌高(新)应急罚〔2021〕1-210号 | |
4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一、没收印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的30个包装袋;二、处以8万元罚款。 | 80000 |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6-25 | 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44号 | |
5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罚款604000元 | 604000 | 新市区(高新区)环保局 | 2020-11-09 | 乌环罚决〔2020〕GX-04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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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新0104民初992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荆楚诚信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 | 1873902.84 | 一、被告G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荆楚诚信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04,535.7元;二、被告G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荆楚诚信食品有限公司利息18,441.7元(核算至2022年5月26日),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金额625,462.72元,给付金额625,462.72元,占起诉金额的10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7.31元(原告新疆荆楚诚信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G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