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卜英
91110000801788782F
36522.92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工人体育场内)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2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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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一、对体育之窗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傅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高宏、李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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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08-12
〔2020〕6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358975
(2024)津0116执恢101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裁判文书 5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沪0106民初1462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12720
一、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X某某购票款6,360元;二、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6,36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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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2
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10405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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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3
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10404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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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4
其他
(2022)沪0106民初1462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2-08-08
5
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477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0元,由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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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6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7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105000
一、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5000元; 二、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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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7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4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66600
一、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6600元; 二、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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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8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1080000
一、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8万元; 二、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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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9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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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10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6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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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执行异议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2
裁判文书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02-12
3
送达公告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02-0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08-14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股权转让纠纷
F某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08
6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6-03-26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12-05

开庭公告 4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2)沪0106民初1462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10-17
2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2)沪0106民初1462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08-08
3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2)沪0106民初1462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4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2)沪0106民初1462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08-03
5
服务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4770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2
6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7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7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8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9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4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10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5476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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