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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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8月3日凌晨,呈贡区紫云景辰项目的建设方昆明紫光芯云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紫云景辰项目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 ...更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30000 | 昆明市呈贡区城市管理局 | 2020-11-04 | 昆呈城罚字〔2020〕NO0000877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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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云0114民初5334号 | 被告 | 原告: 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紫新置业有限公司,昆明紫光芯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18373.4 | 一、由被告昆明紫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91373.4元;
二、由被告昆明紫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效果图制作费27000元;
三、被告昆明紫光芯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紫新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4元,由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昆明紫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23-08-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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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云0114民初3799号 | 被告 | 原告: 呈贡祥鸿建筑材料租赁站,呈贡诚隆建材租赁站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昆明紫光芯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昆明紫新置业有限公司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