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范红乐
91371600MA3CJRYT46
50万元人民币
-
山东滨州高新区小营镇兴营路5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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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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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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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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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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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
100
--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小营中心税务所
2018-07-09
滨高小营地税简罚〔2018〕658号
2
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
100
--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小营中心税务所
2018-07-09
滨高小营地税简罚〔2018〕659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548224
(2024)鲁1602执恢291号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602民初6466号
原告
原告:
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驳回原告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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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
--
(2022)鲁1602民初5950号
原告
原告:
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驳回原告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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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3
其他
(2022)鲁16执复47号
申请人
-
--
驳回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执异123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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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4
其他
(2022)鲁1602执异123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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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5
合同纠纷
(2021)鲁1602执3057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1)鲁1602执305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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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6
合同纠纷
(2021)鲁民申838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11-03
7
合同纠纷
(2021)鲁16民终1217号
上诉人
-
--
一、维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X某某土地转让款及垫土款共计15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86元,减半收取14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X某某负担5419元,上诉人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2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6元,由上诉人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42元,由被上诉人X某某负担111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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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8
合同纠纷
(2020)鲁1602民初544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
4607419
一、被告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X某某土地转让款、垫土款1534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3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退还之日止以1534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的一半;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6元,减半收取计14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43元,由原告X某某5419元,由被告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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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9
合同纠纷
(2020)鲁1602民初5440号
被申请人
-
3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某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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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10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7)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
被告:
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
170500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证据保全费500元、其他诉讼费1113元,共计3468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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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4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鲁1602民初544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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