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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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更多 | 警告罚款 | -- | 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 | 2022-10-11 | 碑卫公罚〔2022〕14号 | |
2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高利娜、张芯源、李红亚、夏茹、安雪侠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警告,罚款金额1850元 | 1850 | 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 | 2022-07-21 | 碑卫公罚〔2022〕1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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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5 |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2-04-27 |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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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92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陕西省荣军招待所 | 21000 | 一、原告N某某与被告陕西省荣军招待所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2月3日解除。被告陕西省荣军招待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原告N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陕西省荣军招待所支付原告N某某2010年8月至2012年11月的生活费21000元。
三、驳回原告N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元,由被告陕西省荣军招待所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8-20 |
2 | 劳动争议 | (2012)碑执字第0127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11)21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2-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