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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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污染防治类,超标排放污染物 | 罚款人民币7万元 | 70000 | 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 | 2023-07-20 | 赣全环行罚〔2023〕4号 | |
2 | 公司实际共有大气排放口六个,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大气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相符。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22〕13号)中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细化规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是简化管理的,处罚幅度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规定规范设置大气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并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更多 | 80000 | 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 | 2022-08-19 | 赣全环行罚〔202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