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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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511民初2695号 | 原告 | 原告: 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247800 | 准许原告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7元,由原告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2-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511民初526号 | 被告 | 原告: 汕头市兴业塑胶工艺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 | 451733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6元减半收取为4038元,由原告汕头市兴业塑胶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6-2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5民终206号 | 上诉人 | - | 567050 | 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荆州宏德塑化有限公司货款567050元及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1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70元,由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3-2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511民初537号 | 原告 | 原告: 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粤塑化工有限公司,黄延军 | 257478.75 | 一、被告东莞市粤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9478.75元及偿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同年3月25日止按935000元计付,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4月11日止按931900元计付,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按本金754000元计付,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按229478.75元计付)。
二、被告H某某对被告东莞市粤塑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费28000元。
四、驳回原告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粤塑化工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东莞市粤塑化工有限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6767元、保全费5000元迳付原告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30 |
5 | 其他 | (2016)鄂10民辖终27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2民初320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5-10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1022民初320号 | 被告 | 原告: 荆州宏德塑化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11 |
7 | 其他 | (2016)鄂1022财保28-1号 | 被申请人 | - | 59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9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Z某某名下的越野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1-12 |
8 | 其他 | (2016)鄂1022执保6号 | 被申请人 | - | 59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9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Z某某名下的牌号鄂D×××××号宝马牌越野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1-12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1022财保28-1号 | 被申请人 | - | 59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9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Z某某名下的越野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