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择光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尹少美
91510123MA66GLYX4H
30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北段388号“海峡中小企业孵化园”软孵楼10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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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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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四川天择光电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其TZL01一体化路灯时,使用了“采用球场灯具专利配光,有效解决灯具炫光问题”的文字描述,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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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9年8月15日,四川天择光电有限公司委托成都浪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站建设,网站(http://www.sctzgd.com/)内容包括产品宣传介绍信息在内的内容由四川天择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成都浪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上传。2019年11月中旬,网站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在对TZL01一体化路灯进行宣传描述时,使用了“采用球场灯具专利配光,有效解决灯具炫光问题”的文字描述,但未标明专利种类及专利号。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相关专利申请资料,但在采用上述文字宣传期间,该产品未采用任何有效专利技术。2020年3月30日,在接到我局执法人员调查通知后,当事人已关闭公司网站(http://www.sctzgd.com/)。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其产品“采用球场灯具专利配光”,但未标注专利种类和专利号,并且在使用上述文字宣传期间,该产品未采用任何有效专利技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属于未取得有效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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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20-06-30
川市监成温行处〔2020〕222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10123MA66GLYX4H
新标准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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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2099-12-31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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