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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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路罚字〔2021〕44-1号当事人:台州市凯强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096095701R法定代表人:邵再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机关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裁量理由: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2.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4.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6.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从轻处罚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缴款方式:请先到路桥分局401室(路桥区月河北街洋张大楼)领取一般缴款书,再通过银行缴款或支付宝转账,联系电话:82409366。(缴款账户: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缴款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号:330***002,执收单位名称: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收单位代码:350101;项目编码:0710095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83)向社会公开。2021年11月23日 ...更多 | 240000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1-11-23 | 台环路罚〔2021〕第20000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