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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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鄂夷陵执字第00700-1号 | 被执行人 | - | 29451 |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94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0-21 |
2 | 劳动争议 |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04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29451.3 |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Y某某补缴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缴纳数额由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核定。被告Y某某个人负担的部分,直接交至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被告Y某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4634.8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142元,合计26776.8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被告Y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7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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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04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