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大老岭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宋翀
91420506597165878G
9400万元人民币
-
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大老岭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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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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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鄂夷陵执字第00700-1号
被执行人
-
29451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94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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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1
2
劳动争议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04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29451.3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Y某某补缴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缴纳数额由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核定。被告Y某某个人负担的部分,直接交至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被告Y某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4634.8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142元,合计26776.8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被告Y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7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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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04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省三峡大老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15-0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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