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新丝路之光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焦强
91654002MA78AKUT49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重庆北路501号中亚之门商业E区2层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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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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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4002民初2828号
原告
原告:
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品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1252752.15
一、原告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品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的《丝路之光项目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24日解除;二、被告伊犁品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路×××号×××商业×区×层整层房屋;三、被告伊犁品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244,750.77元;四、被告伊犁品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租金318,56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租金728,56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租金197,611.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2.76元,减半实际收取计8,001.38元,由被告伊犁品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判员 吴   婷   婷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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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3
2
其他
(2022)新4002民初3428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天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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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3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民初6166号
被告
原告:
叙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D某某
--
准许原告叙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475.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237.75元,由原告叙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2237.75元退还原告叙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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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4
合同纠纷
(2020)川0193民初11035号
被告
原告:
四川中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丝路之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四川中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3元,由原告四川中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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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023)苏0114民初1432号
第三人
原告:
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伊犁金屋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2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021)苏0102民初1880号
第三人
原告:
南京保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伊犁金屋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1-03-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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