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毕洪生
91210300590949979D
30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704号A座四层403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0381执4053号
其他
-
--
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381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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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2
--
(2023)辽0381执恢1284号
其他
-
--
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8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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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3
--
(2023)辽0381执恢84号
被执行人
-
--
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381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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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4
--
(2023)辽0381民初3506号
被告
原告: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城市兴和鸡蛋禽类有限公司,毕庆利,J某某,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毕洪生,B某某
14588329.6
一、被告海城市兴和鸡蛋禽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MCON202112200000044号借款合同所欠的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9.15%计算)、逾期利息(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895%计算);二、被告毕庆利、毕洪生、J某某、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海城市兴和鸡蛋禽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海农商银2016年流贷字第0000752号借款合同所欠的利息1588329.6元。四、原告对被告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大兴委,产籍号:B01-P47-GH2-1011,建筑面积2264.24平方米商业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0元(经批准缓交至执行程序终结前),由被告承担49900元,原告负担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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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5
--
(2023)辽0381执恢8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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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6
合同纠纷
(2021)辽03执1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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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7
合同纠纷
(2021)辽03执14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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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8
合同纠纷
(2021)辽0381民初5520号
被告
原告: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城市万和商业有限公司,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B某某,李军,B某某,B某某,W某某,毕洪生
77048900
一、被告海城市万和商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1100万元;2、以本金1100万元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按年息7.395%计算的利息;3、以本金1100万元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按年息9.6135%计算的利息;4、以本金1100万元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按年息7.395%计算的利息;5、以本金1100万元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9.6135%计算的利息;6、以本金1100万元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按年息7.395%计算的利息;7、以本金1100万元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9.6135%计算的利息。被告海城市万和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 二、被告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B某某、L某某、B某某、B某某、W某某、B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担保的财产:1、位于海城市海洲管理区北关街大兴委,面积1392.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海城市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海城市字第××号;2、位于海城市海洲管理区北关街大兴委,面积564.5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海城市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海城市字第××号的两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3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城市万和商业有限公司、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B某某、L某某、B某某、B某某、W某某、B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48900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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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9
合同纠纷
(2020)辽0381执20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辽038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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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0
合同纠纷
(2020)辽0381民初4981号
被告
原告:
海城华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海城市万和商业有限公司,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海城市大和购物有限公司,辽宁亿家商业集团有限公司,B某某,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
920000
准许原告海城华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海城华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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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辽0302民初5208号
被告
原告:
辽宁钢城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2022-10-10
2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3民初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被告:
辽宁亿家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B某某,Z某某,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2
3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3民初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被告:
辽宁亿家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B某某,Z某某,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2
4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3民初2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被告:
辽宁亿家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B某某,Z某某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2
5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3民初2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被告:
B某某,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亿家商业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900-01-20
6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3民初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被告:
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B某某,辽宁宝和置业有限公司,Z某某,辽宁亿家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