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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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陕0117民初203号 | 被告 | 原告: 申路 被告: Z某某,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延安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楠林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顺佳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Z某某给付原告申路赔付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8422.7元;
二、被告陕西顺佳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申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负担398元,被告Z某某及陕西顺佳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8元(原告已预交1326元,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付原告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