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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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溪市光辉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元江南门鑫城农贸市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违法行为人:玉溪市光辉经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李彦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09811468K。现查明玉溪市光辉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元江南门鑫城农贸市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05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元消即字〔2021〕第0052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责令玉溪市光辉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元江南门鑫城农贸市场停止营业,并处罚款叁万伍仟元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账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款,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玉溪市光辉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元江南门鑫城农贸市场停止营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 | 35000 | 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2-03-09 | 元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1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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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云0428民初1165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汇鑫晟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玉溪市光辉经贸有限公司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