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新桥村下围股份经济合作社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卢勇强
N144130368247573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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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粤13行终99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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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2
其他
(2019)粤13行终82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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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3
其他
(2018)粤1322行初207号
原告
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新桥村下围经济合作社
被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10000
一、撤销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淡办行决[2018]2号行政决定。 二、撤销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惠阳府行复[2018]23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限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第三人L某某提交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交),由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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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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