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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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3)雨民初字第3415号 | 原告 | 原告: 长沙市仙韵琴行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9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市仙韵琴行有限公司9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仙韵琴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