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赣02民初35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山区湘杉陶瓷销售中心,景德镇市隆发陶瓷有限公司 | 15000 | 一、被告珠山区湘杉陶瓷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使用“陶瓷花面海上明珠”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珠山区湘杉陶瓷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判偿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珠山区湘杉陶瓷销售中心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