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瑞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徐疆
916540025959331407
1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东梁村伊宁市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城东农副产品市场III-A05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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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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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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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4执151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5-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民初2617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瑞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78102
一、被告伊犁瑞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81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本金31810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伊犁瑞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税务费用款6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5元、财产保全费2556元,合计6261元,由原告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元、被告伊犁瑞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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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民初2617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瑞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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