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阳丽梅
91500116678678691J
2050万
-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部新城C7号地祥和佳苑伊人苑临滨江路门面A2幢3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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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2-01-17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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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渝0103民初30820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阳丽梅,L某某,C某某,Z某某,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0002529.76
一、被告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4525000元,以及截至2018年8月30日的利息22939.28元、罚息928135.16元、复利1455.32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未还本金145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收罚息; 二、被告C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Z某某对被告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Z某某按份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同属长江滨江路)房屋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65元,由被告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5000元,被告C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Z某某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4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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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2
合同纠纷
(2014)津法民初字第02367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康恒肉制品加工厂,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
673800
准许原告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8元,减半收取5269元,由原告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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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Y某某,L某某,C某某,Z某某,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07-24
2
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Y某某,L某某,C某某,Z某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03-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渝0103民初30820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鹏光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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