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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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庐阳国税许准〔2017〕216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 | 2099-12-31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2 | 91340103MA2N3UXMXF | 市级权限内的企业登记 | 企业设立登记 | 2016-11-22 | 2046-11-21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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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192民初6348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焱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72956 | 一、被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焱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29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295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焱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被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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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合肥焱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92民初6348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焱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