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代文华
91620103MA740ET22E
8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19号(国际机电城)第88幢8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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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0703执1571号
其他
-
--
--
2021-04-2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川07民终3147号
被上诉人
-
844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上诉人四川美多宝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履行义务之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予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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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703民初5867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科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美多宝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169000
一、被告四川美多宝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科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5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甘肃科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由被告四川美多宝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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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703民初5867号
其他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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