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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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11-03 | 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更多 | 2018-07-27 | 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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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琼02民终845号 | 被告 | - | 248037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3元(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11 |
2 | 合同纠纷 | (2019)琼02民终187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8元(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31 |
3 | 合同纠纷 | (2018)琼0271民初2842号 | 被告 | 原告: 三亚田独佑昌钢管扣件服务部 被告: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 2143303.87 | 1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亚田独佑昌钢管扣件服务部的钢管、扣件、顶托租金2125179.39元(计至2014年9月22日),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
2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田独佑昌钢管扣件服务部支付钢管调直费3934元、扣件上油费8483.28元、扣件丢螺母损失费5707.2元,共计18124.48元(计算至2014年9月22);
3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无力清偿时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4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六建海南公司、六建集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0 |
4 | 合同纠纷 | (2018)琼0271民初2842号 | 被告 | 原告: 三亚田独佑昌钢管扣件服务部 被告: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追加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昌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更多 | 2018-10-31 |
5 | 其他 | (2017)琼0271民初6168号 | 被告 | 原告: 海南新金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 1828702.75 |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海南新金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870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款为本金,从2014年4月25日起计至本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08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琼96执恢5号 | 被执行人 | - | 4931305.33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账户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账户存款4931305.3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2-06 |
7 | 其他 | (2016)琼02民终912号 | 上诉人 | - | 362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3元(上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已预缴6733元),由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67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25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234-1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三亚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12 |
9 | 合同纠纷 | (2016)琼01民终156号 | 上诉人 | - | 24480 |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变更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限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兴金石建材有限公司退还816支顶托"为:限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兴金石建材有限公司赔偿816支顶托损失24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4元,由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11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234-8号 | 被执行人 | - | 7455546.45 |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12988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55546.4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1-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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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 |
3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租赁合同纠纷 |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19-04-11 | |
4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18-12-18 | |
5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18-10-11 | |
6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18-06-10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18-05-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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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琼02民终1577号 | 被上诉人 | -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田独佑昌钢管扣件服务部,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1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琼02民终845号 | 被上诉人 | -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1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02民终187号 | 被告 | -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8 | |
5 | 其他 | (2016)琼01民终156号 | 其他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4-05 | |
6 | 其他 | (2016)琼01民终156号 | 其他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25 | |
7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琼01民终156号 | 其他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