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钱苏
9111010867823082X1
--
-
北京市海淀区通汇路12号、14号、16号2层B区201-20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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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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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867823082X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
2008-07-07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
J1000072885702
新标准
--
变更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辽0304民初5632号
原告
原告: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
被告:
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8元,减半收取3609元,由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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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2
合同纠纷
(2021)辽0304民初5632号
其他
-
--
--
2022-01-17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0)京民申173号
申请人
-
--
驳回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2-21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9)京01民终8020号
被上诉人
-
66638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 二、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66638元; 三、驳回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3元,由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7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14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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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9)京0114民初875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
66640
驳回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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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6
承揽合同纠纷
2013年大民初字第07477号
原告
原告: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
被告: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5138790
一、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合同价款五百一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元七角二分; 二、驳回原告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五千二百一十元、评估鉴定费十八万七千五百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二十四万七千七百一十元,由原告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十万一千一百八十八元四角八分(已交纳),由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十四万六千五百二十一元五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原告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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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3)二中民终字第16946号
被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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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3年二中民终字第16355号
被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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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3)大民初字第07477号
原告
原告: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
被告: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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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6)京02民终3548号
上诉人
-
5058790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74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合同价款五百零五万八千七百九十元七角二分; 三、驳回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 210元、评估鉴定费187 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 710元,由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114 393.48元(已交纳),由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33 316.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5 331元,由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14 569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 395元,剩余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0 76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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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9)京0114民初875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6-04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9)京0114民初875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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