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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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638民初1958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通豪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 | 218050 | 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通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8050元,被告G某某、Z某某、G某某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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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财产保全费1660元,两项合计3945元由被告G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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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保定通豪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雄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