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330281191910232000003 | 330281201910230302 | 马漕头路(丰立路-丰悦路)道路新建工程Ⅰ标段 | 2019-10-23 | 2099-12-31 | 浙江省建筑管理局 | |
2 | 33028174191023700000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马漕头路(丰立路-丰悦路)道路新建工程Ⅰ标段 | 2019-10-23 | 2099-12-31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3 | 330281202307310202 | 330281202307310202 | 同意 | 2023-07-31 | 2099-12-3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330281202307310102 | 330281202307310102 | 同意 | 2023-07-31 | 2099-12-3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余水许﹝2022﹞4号 | 关于丰茹路(肖郎公路—马鞍山路)道路新建工程占用徐家内江部分水域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 | 2022-01-05 | 2099-12-31 | 余姚市水利局 | |
6 | 33028120081865330113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马鞍山路(丰立路-丰乐路)新建工程 | 2020-08-18 | 2099-12-31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7 | 用字第330281202300067号 | 用字第330281202300067号 | 同意 | 2023-12-27 | 2099-12-31 |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330281202308220102 | 330281202308220102 | 同意 | 2023-08-22 | 2099-12-3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33028119071800980221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马鞍山路(丰立路~丰乐路)新建工程 | 2019-07-25 | 2099-12-31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10 | 33028121012861594802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肖朗路东侧、丰茹路北侧安置房建设项目(预赋码) | 2021-01-30 | 2099-12-31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5)甬余民初字第168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城西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1273923 | 被告余姚市城西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窝工等损失1273923元,并支付鉴定费30272元,合计1304195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0元,由被告余姚市城西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1-13 |
2 | 合同纠纷 | (2015)甬余民初字第168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城西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1273923 | 被告余姚市城西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窝工等损失1273923元,并支付鉴定费30272元,合计1304195元。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0元,由被告余姚市城西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