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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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陕07民终93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上诉人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15 |
2 | 合同纠纷 | (2021)陕0703民初2432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罗万军,W某某 | 41749205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支付利息及罚息3737205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并自2020年6月22日起以19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15‰为标准,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对被告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南郑大道北侧3号的1号自建房、2号自建房、3号自建房及1016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上述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清偿被告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C某某、G某某、罗万军、W某某对被告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C某某、G某某、罗万军、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胜公司追偿。
五、被告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罗万军、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承担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2000元。
若被告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86元,由被告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罗万军、W某某共同负担 ...更多 | 2021-12-09 |
3 | 合同纠纷 | (2021)陕07民终202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8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1-05-21 |
4 | 合同纠纷 | (2020)陕0703民初1867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L某某,W某某 | -- | -- | 2020-08-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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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陕07民终202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G某某,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陕07民终202号 | 上诉人 | -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陕0703民初1867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L某某,W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陕0703民初1867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德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汉中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L某某,W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