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灿
91330109MA2B20060W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蛟山村吴闸9组19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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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6 历史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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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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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案件名称: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二、被处罚人:企业名称: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三、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重型自卸货车的产权单位。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重型自卸货车均办理有《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均不是海创基地扩建改造项目《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上的备案车辆。海创基地扩建改造项目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以东、闻涛路以南,海创基地东南角。海创基地扩建改造项目编号为杭城管处〔2023〕滨江0024-06《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上的运输单位是杭州某某公司,处置地点为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二区块扩点(联庄二区)工程,有效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2023年12月初,杭州某某公司联系当事人派重型自卸货车协助处置海创基地扩建改造项目建筑垃圾。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组织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重型自卸货车外运海创基地扩建改造项目工程渣土,处置到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二区块扩点(联庄二区)工程,共运输8车次。接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工作联系单》(2023第45号),2023年12月14日10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拍摄取证照片,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的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杭滨综执接调字〔2023〕第0001656号)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滨综执责改字〔2023〕第0001109号)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为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当事人处置海创基地扩建改造项目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罚款。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按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在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确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违法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罚款:(三)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第1次的(未倾倒以及倾倒到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规定。五、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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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3500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4-01-18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55号
2
1、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早上,当事人在****区****街道****路****号对面工地进行渣土运输。该行为于2023年10月10日09时26分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现场并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但有对车辆进行简单的冲洗,未影响周边道路整洁。该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队员于2023年10月2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2、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萧山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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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
城厢街道办事处
2023-12-06
杭萧城厢罚决字2023第000419号
3
一、案件名称: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非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案。二、被处罚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三、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是杭政储出〔2023〕2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的运输单位。杭政储出〔2023〕2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办理有《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为杭城管处〔2023〕滨江0038-03,选择并经备案登记的处置场所为微医国际数字健康中心地块三。当事人的5辆重型自卸货车:浙A*****、浙A*****、浙A*****、浙A*****、浙A*****,是杭政储出〔2023〕2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的运输车辆,均办理有《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州市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二区块扩点(联庄二区)项目办理有《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证明》,编号为杭城管消滨江005-01号。杭州市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二区块扩点(联庄二区)项目需要工程渣土复绿、平整场地,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组织重型自卸货车浙A*****、浙A*****、浙A*****、浙A*****、浙A*****,将应处置到微医国际数字健康中心地块三的工程渣土,倾倒在杭州市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二区块扩点(联庄二区)项目内,上述5辆车每车运输2次,共倾倒10车次。接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预警信息,2023年9月8日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拍摄取证照片并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杭滨综执接调字〔2023〕第0001654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滨综执责改字〔2023〕第0000886号)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倾倒在杭州市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二区块扩点(联庄二区)项目内的工程渣土,已用于场地平整复绿使用,无法进行整改。当事人未收取杭州市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二区块扩点(联庄二区)项目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选择经登记公示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并将选择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1.警告;2.罚款。依据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在非登记公示或者非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在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确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条第五款第二项“违法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倾倒工程渣土4车次以上;”五、行政处罚的决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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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
杭州滨江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10-26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93号
4
一、案件名称: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二、被处罚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灿。三、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杭政工出〔2022〕6号丁香园医疗大数据中心项目的运输单位,该项目《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为杭城管处[2023]滨江0009-02,处置场所为萧政储出(2021)50号地块。当事人名下的浙A0T289重型自卸货车是杭政工出〔2022〕6号丁香园医疗大数据中心项目《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城管处[2023]滨0009-02)运输车辆,浙A9S552重型自卸货车不是该项目《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车辆。滨江区浦沿街道拆迁安置房九区块四期工程需要工程渣土复绿,办理有《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证明》(编号:杭城管消滨江001-01号),联系当事人将杭政工出〔2022〕6号丁香园医疗大数据中心项目的工程渣土倾倒在滨江区浦沿街道拆迁安置房九区块四期工程使用。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开始指派浙A9S552、浙A0T289重型自卸货车将杭政工出〔2022〕6号丁香园医疗大数据中心项目的工程渣土倾倒在滨江区浦沿街道拆迁安置房九区块四期工程,共倾倒2车,倾倒面积5平方米,被查处时无违法所得。2023年03月27日15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滨江区浦沿街道拆迁安置房九区块四期工程门口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拍摄取证照片并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杭滨综执接调字[2023]第0000262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滨综执责改字[2023]第0001652号)各1份。2023年4月3日,本案以“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的案由经批准立案。2023年5月31日,本案经批准变更案由,案由从“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变更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四、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11项,5平方米到12平方米,罚款基数11000,每增加1平方米,罚款数额增加2000元,11000+2000*(5-5))之规定。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六、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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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
杭州滨江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7-13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60号
5
2023年3月28日14时34分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茹炳洪(11010517154)、孙章智(11010514207)在巡查中发现,梁伟驾驶的浙A1T999重型自卸货车从滨江浦沿街道丁香园装载一车工程渣土运往所前55号地块,由于装载过多,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颠簸致渣土遗洒,造成金西路路面污染,经现场测量,污染路面20米以上。当事浙A1T999重型自卸货车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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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
蜀山街道办事处
2023-04-14
杭萧蜀山罚决字2023第000092号
6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A1T969重型自卸货车,2022年11月10日13时40分左右,在位于滨江区30号地块装载一车渣土后驶出,途经信诚南路,火炬大道,时代大道,桥戴线,大泥线等,准备运往萧山区浦阳镇肖电化。在2022年11月10日14时19分在浦阳镇新八径线和大泥线路口被浦阳镇综合执法队查获。经称重过磅,该货车车货总重为67.82吨,当事人无法出具超限运输许可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超限36.82吨。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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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13450.00)
13450
浦阳镇人民政府
2022-11-17
杭萧浦镇罚决字〔2022〕第100039号
7
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浦阳镇兴浦路与大泥线交叉口利用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散装货物(砂土)密封不严导致砂土遗撒在路面的行为,在执法人员发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后当事人改正了机动车辆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导致遗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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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
浦阳镇人民政府
2022-11-04
杭萧浦镇罚决字〔2022〕第100020号
8
2022年05月11日15时2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华文源、蒋晓芳依职权巡查至滨江区浙新街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A1T900的重型自卸货车有工程渣土泄漏的情况,执法人员拦阻时该车辆驶入浙新街旁边的耀洋二期工地内并将渣土卸掉。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依法进行检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驾驶员周林承认运输的是工程渣土,该车辆为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拥有,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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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19号。二、案件名称: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三、被处罚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灿。四、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未取得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的浙A1T900重型自卸货车,从滨江区联庄二区十二区块扩点五期工地,运输工程渣土到杭州市滨江区浙新街耀洋二期工地准备回填,于2022年5月11日15时28分被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执法人员向车辆驾驶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依法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被查获时共运输一车,且运输途中在滨江区浙新街耀洋二期工地出入口段有渣土泄漏污染路面2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滨综执责改字[2022]第0001140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杭滨综执接调字[2022]第0004870号)各一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2022年5月11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清理了浙新街耀洋二期工地出入口段因泄漏污染路面的工程渣土。另经查证,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属于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行为。五、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六、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0项,1车次,造成遗撒泄漏的,每增加1m或1㎡,罚款数额增加1000元;计算公式:5000*y+1000*x(y=1,x=2))的规定。七、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八、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九、政处罚机关: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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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2022-10-24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19号
9
2022年08月18日09时,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浙A9S552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工程渣土从杭州市滨江区杭政储出(2022)11号地块项目工地驶出前往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艮山东路桥下进行绿化回土。2022年08月18日14时15分,被执法人员查获。浙A9S552重型自卸货车只能提供《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2022】萧山01824)有效日期2022.08.12至2023.08.11,但无法提供《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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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
2022-08-31
杭萧南阳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48号
10
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案。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杭州天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萧政储出【2019】18号地块建房工地的渣土承运人,工地位于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中路发展公寓北侧,汤姆哨兵酒店东侧,工地出入口位于通惠中路163号北侧。2020年3月12日,车辆浙A7S587将项目5号楼基坑内渣土转驳至工地内临时堆场,驶离工地时,车辆轮胎和底盘进行了冲洗,车辆挡板未进行冲洗,有渣土粘染在车厢后挡板,车辆行驶至萧绍路通惠中路路口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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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4-03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2012004030014号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9190109702192244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关于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1-10
2099-12-31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330109210517888393994
新标准
330109210517888393994
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
2021-05-17
2099-12-31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局
3
330109201124833446241
新标准
330109201124833446241
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
2020-11-24
2099-12-31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4
330109210304834508970
新标准
330109210304834508970
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
2021-03-04
2099-12-31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606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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