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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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闽民申809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刘某妃的再审申请 | 2023-05-29 |
2 | -- | (2023)闽0124民初89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C某某,闽清县城镇住房发展有限公司 | 295959.17 | 一、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293859.17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算至2023年3月10日为2534.32元,2023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利息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全部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支出的律师费2100元;
三、若C某某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有权以C某某名下位于闽清县××乡××村××街××号××花园××期××楼××层××单元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7元,减半收取计2888.5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08 |
3 | -- | (2023)闽0124民初66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C某某,H某某 | 4091374.37 | 一、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497374.37元及违约金5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以495374.37元为基数暂计至2023年1月20日利息为3306.53元,2023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其中以2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利息为18.98元,2023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H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77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C某某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有权以H某某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路××花园××座××单元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1772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7元,减半收取计46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C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30 |
4 | -- | (2023)闽0124民初56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H某某,L某某 | 30086.26 | 一、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24,839.1元、截至2023年2月15日止的利息5,247.16元,并支付以未还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负担24元,H某某负担2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30 |
5 | -- | (2023)闽0124民初63号 | 第三人 | 原告: 福建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71693.97 | 一、确认原告福建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为被告W某某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二、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本金人民币46460.9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23149.58元自2022年8月30日起、本金人民币23311.39元自2022年12月22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233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福建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9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7 |
6 | -- | (2023)闽0124民初44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W某某 | 3469250 | 一、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345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月20日的利息为51459.44元,2023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利息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9250元;
三、若W某某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有权以W某某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道××号××公寓(原君临闽江)1#楼402单元的房产、福州市台江区××街道××道××号××公寓(原君临闽江)1#、2#、3#、4#、5#、6#、7#楼连接体地下2层299车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66元,减半收取计17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0 |
7 | -- | (2023)闽0124民初44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Z某某,C某某,Z某某 | 98655.6 |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97155.6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2月6日利息为9418.01元,2023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利息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三、C某某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Z某某所负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计1230.5元,由Z某某、C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0 |
8 | -- | (2023)闽0124民初44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H某某,C某某,H某某 | 101500 | 一、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2月6日利息为9422.38元,2023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利息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三、C某某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H某某所负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H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H某某、C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0 |
9 | -- | (2023)闽0124民初33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L某某,X某某,X某某 | 302400 | 一、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利息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支出的律师费2400元;
三、X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计2967.5元,由L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09 |
10 | 合同纠纷 | (2023)闽0124财保24号 | 申请人 | - | -- | 一、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名下坐落于闽清县××镇××村××街××号的房产[权利证书号:闽(2019)闽清县不动产权第0××0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名下坐落于闽清县××镇××村××街××号的房产[权利证书号:闽(2019)闽清县不动产权第0××8号],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名下坐落于闽清县××镇××村××街××号的房产[权利证书号:闽(2019)闽清县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3-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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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C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19 | |
2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W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19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2-02-10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
5 | 裁判文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高景(福州)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港福房地产有限公司,H某某(HUANG YI QIU),L某某(LI XIU YUN)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14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W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18-07-15 | |
7 | 裁判文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C某某、X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4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福州金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贸物资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金远宏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Z某某、X某某、H某某、L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8 | |
9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高景(福州)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港福房地产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10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福州金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贸物资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金远宏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Z某某、X某某、H某某、L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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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124民初130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2 | -- | (2024)闽0124民初130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C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3 | -- | (2024)闽0124民初130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Y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4 | -- | (2024)闽0124民初106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J某某,C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5 | -- | (2024)闽0124民初106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C某某,J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6 | -- | (2024)闽0124民初89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Z某某,闽清世林地产有限公司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7 | -- | (2024)闽0124民初89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L某某,C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8 | -- | (2024)闽0124民初89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Y某某,W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9 | -- | (2024)闽0124民初69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H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10 | -- | (2024)闽0124民初69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