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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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902民初3199号 | 原告 | 原告: 宜春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 | 266202.5 | 一、限被告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春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400元;
二、被告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在支付货款本金的同时应从2018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宜春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计币2802.5元,财产保全费1955元,合计人民币4757.5元,由被告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8-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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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 | 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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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902民初3199号 | 原告 | 原告: 宜春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902民初3199号 | 原告 | 原告: 宜春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7-3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902民初3199号 | 原告 | 原告: 宜春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902民初3199号 | 原告 | 原告: 宜春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