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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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305民初146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华远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 327913 | 被告P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省华远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帽子价款327913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2元,减半收取3411元,由原告福建省华远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73元,被告P某某负担3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