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李干华
913304836605952733
5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388号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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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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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14时左右,在其管理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世纪大道388号广弘美家广场期间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其设置在广弘美家广场西侧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中的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桶内被投放有塑料袋、包装塑料纸等垃圾。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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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2-25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31号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浙0483民初285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16933
一、被告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位于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桐乡的商铺(产权证号:桐字第00181341号),并恢复原状(拆除相关装修和附属设施、清结物业费、水电费,及按产权证所示区域按原址、原面积交付,商铺装饰、设备标准按照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准予以恢复)。 二、被告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商铺占用期间的租金(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商铺返还之日止,2016年按照每平方米78元一年,以后每年增加5%,面积按照61.15平方米计算)。 三、驳回原告S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7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227元,由被告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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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2
其他
(2016)浙0483民初675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方宇祥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1249.6
一、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商铺租金71249.6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2元,由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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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3
其他
(2016)浙0483执434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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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4
其他
(2016)浙0483民初432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66380
一、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商铺租金77880元及顺延保底租金88500元,合计166380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42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514元,由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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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5
其他
(2016)浙0483民初0446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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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6
其他
(2016)浙0483民初0445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L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Y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Y某某、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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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7
其他
(2016)浙0483民初0433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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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8
其他
(2016)浙0483民初44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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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9
其他
(2016)浙0483民初446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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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10
其他
(2016)浙0483民初0447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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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675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方宇祥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09-15
2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0432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09-20
3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0119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J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07-22
4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011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06-03
5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012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06-03
6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0121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R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06-03
7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0123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06-03
8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0121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06-03
9
合同纠纷
(2016)浙0483民初0122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M某某
被告:
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06-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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