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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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384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3-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民初11453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润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佛山市品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320000 | 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本院(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确定被告佛山市品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润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货款3158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24元、受理费3448.45元、财产保全费1768.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Y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润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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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10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润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品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