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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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勉民初字第00416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807000 | 一、被告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原告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共计11599.0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90元,被告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2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更多 | 2015-06-15 |
2 | 其他 | (2015)勉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 申请人 | - | 10000 | 准许申请执行人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更多 | 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