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冯广林
9151070020540341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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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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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食经许字﹝2024﹞第000178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食品经营许可
2024-01-30
2029-01-29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
新标准
2019-02-20
2099-12-31
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9151070020540341XL001Q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
2023-12-21
2028-09-01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川0792民初255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
76325.58
一、由被告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住院工伤护理费69920.00元; 二、由被告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312.00元; 三、由被告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工资差额3093.58元; 四、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 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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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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