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顾豪亮
91330206MA2835JM9C
1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枫江路1339号17幢1号2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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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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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支付申请人秦锐201270元及利息。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05-23
〔2023〕浙0206民初965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206民初965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宁波华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70
一、被告宁波华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材料款2012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1元,被告宁波华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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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206民初965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宁波华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03-10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0)浙0212民初1249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11-02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0)浙0212民初1249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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